第六条委员会委托贵阳市科技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作为资金池的受托管理机构,(三)负责配合合作银行对资金池业务的贷款审核及发放的相关工作,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十三条申报对象申请资金池业务信用贷款,也可由委员会成员单位、受托管理机构向合作银行推荐申报,第十六条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池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合作银行按季度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贷后检查和贷款执行情况,第五章补偿与核销第十九条信用贷款本息逾期30日起或合作银行与受托管理机构共同宣布信用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合作银行将资金池风险补偿作为增信要素开发信用贷款产品的,资金池对合作银行承担风险补偿上限为当期合作资金规模,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合作银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受托管理机构暂停受理合作银行新申报的资金池业务,由受托管理机构向委员会申请对资金池中已补偿资金予以核销,第二十五条资金池合作银行及申报对象应按受托管理机构要求定期报送申报对象经营相关数据,第二十七条委员会成员单位、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资金池资金的,第二十八条由委员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