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及驻郾有关单位:《郾城区“区长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2023年5月10日郾城区“区长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我区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第二条郾城区人民政府设立郾城区“区长科技创新奖”,第四条郾城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长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区长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和评审工作,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区长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一)在郾城区科学技术创新中取得重大科研成就、重大学术成果,授予“区长科技创新奖”的主要完成人需在郾城区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且提名年度在郾城区工作,第三章提名、评审、授予和监督第七条“区长科技创新奖”实行提名制度,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名材料的受理工作,第十条“区长科技创新奖”的评审规则和评审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对已受理的提名人选和项目,按照区长科技创新奖的评审规则进行评审,第十四条“区长科技创新奖”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第十六条对“区长科技创新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