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绍有诉北京中康盛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2]第1025-1号、第1025-2号)裁决书的公告北京中康盛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张绍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2]第1025-1号、第1025-2号》,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2]第1025-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20日工资9340元,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2]第1025-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770.9元,二、驳回申请人第二项部分申请请求,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2]第1025-1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2]第1025-2号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