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非中国籍自然人在吉木乃县边民互市贸易区内的经营行为,第二条符合国家边民互市贸易政策规定的非中国籍自然人在吉木乃县边民互市贸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科工信部门是非中国籍自然人在吉木乃县边民互市贸易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第五条非中国籍自然人在吉木乃县边民互市贸易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第六条非中国籍自然人在吉木乃县各边民互市贸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七条《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经营者姓名(三)经营场所(四)经营范围(五)经营期限第八条名称是指非中国籍自然人在边民互市贸易区内开办店铺的名称,第十一条非中国籍自然人的经营场所仅限于吉木乃县边民互市贸易区内,第十四条非中国籍自然人申请开业登记,第十六条非中国籍自然人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八条非中国籍自然人申请注销登记,第四章受理、审查和决定第十九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第二十六条非中国籍自然人变更登记涉及《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第三十一条《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是非中国籍自然人在吉木乃县边民互市贸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凭证,国务院、省政府就边民互市贸易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出台新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