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决算审核、财务管理、项目绩效及资产管理等工作,第八条(审批内容)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效期内报送初步设计及概算,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对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第十六条(审批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调整包括项目建议书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和概算调整,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主体、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估算等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相比有重大变更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第三章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及管理第十八条(编制原则)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是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十九条(编制部门)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业领域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第三十一条(信息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信息、审批手续办理、开工建设、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和竣工等信息,共同委托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