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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曙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曙区人民政府 | 2023-03-30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海曙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宁波市海曙区发展和改革局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2023年3月30日海曙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能效提升项目,主要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淘汰高耗能变压器项目等,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资金申报对象和条件(一)项目符合海曙区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导向,单个项目区级财政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报材料1.所有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均需填写《海曙区节能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填报《海曙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4),填报《海曙区分布式光伏电站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填报《海曙区淘汰高耗能变压器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6),第十五条对全额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性投资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其他财政奖励和补助,第十六条申报享受专项资金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在申报前一年内不得存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土地利用、节能降耗、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附件:1.海曙区节能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docx2.海曙区节能改造项目投资明细表.docx3.企业节能承诺书.docx4.海曙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申请表.docx5.海曙区分布式光伏电站补助资金申请表.docx6.海曙区淘汰高耗能变压器资金补助申请表.docx微信扫一扫:分享微信里点“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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