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第二十条:“就业见习补贴,企业(单位)可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有关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第二十六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二、政策对象:我省三年7.9万青年见习计划对象是指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及16-24周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三、补贴标准:鲁人社函〔2020〕67号在人社部函〔2020〕66号基础上,下同)要根据鲁人社函〔2020〕67号文件要求,要严格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落实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70%,四、申请条件:见习基地”按规定向各级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报当地财政部门拨付,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见习基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