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的贸易型企业、平台类贸易总部,其中零售类贸易型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含),批发类贸易型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含),平台类贸易总部年销售额(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不低于30亿元(含),可认定为新招引其他类总部企业,每年按其年度现货销售额或地方经济绩效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其中批发类贸易型企业按不高于0.15%(含)给予奖励,零售类贸易型企业按不高于0.6%(含)给予奖励,其他类总部企业每年按地方经济绩效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金融类总部项目按地方经济绩效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以瑞安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认定为准),1.经认定且年销售额达20亿元(含)以上的批发类贸易型企业与经认定的平台类贸易总部(入驻批发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2.经认定且年度销售额达20亿元(含)以上的其他类总部企业,对连续三年完成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贸易型企业、平台类贸易总部(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按其当年度产生的地方经济绩效的90%为上限,新招引总部企业上年度或当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