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6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