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第二十三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