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2022年10月10日宝安区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宝安区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管理,申请单位应当严格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第九条评审工作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应主动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回避申请,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项目立项书面通知后,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接受并配合区科技创新局、区卫生健康局或受委托的其他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项目申报单位须及时报告区科技创新局、区卫生健康局,第十八条科研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实施期内完成,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在实施期到期前1个月以上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项目申报单位可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第五章验收结题管理第二十条结题验收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第二十一条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区科技创新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专家组要求参照“第三章评审与立项”相关规定执行,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后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验收申请,本办法实施前已立项但尚未验收结题的区医疗卫生科研项目按照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