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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0-10
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第三条2010年2月1日以后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第四条2010年2月1日以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第五条专利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在2010年2月1日以后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第六条在2010年2月1日以后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的,在2010年2月1日以后请求退还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的,在2010年2月1日以后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申请附加费的,在2010年2月1日以后办理授予专利权的登记手续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不再缴纳申请维持费,第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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