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三)已列入前期试点示范且仍在示范期的项目(2年有效期)不可重复申报,(四)每个申报主体同一类型只能申报一个试点示范方向,同一申报主体最多不超过2个项目,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申报主体对单位资质、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视为无效申报材料,(五)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均不超过4个,省直单位项目不占属地指标,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均不超过2个,各单位推荐项目应按优先级排序,三、工作流程(一)请各推荐单位于2022年10月25日前将项目推荐汇总表(一式两份,(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试点示范申报书及视频材料进行评审,试点示范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