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根据《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云农产办〔2022〕1号)及《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云农企〔2017〕6号,决定组织开展我州2022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估工作,三、监测材料(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报告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监测的基础上,更名企业要明确提出企业在更名后主营业务及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的审核意见,到期监测企业以文件形式向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定期监测申请,整改企业以文件形式向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复查申请,6.县级(含)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原件),7.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原件),8.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证明(原件),到期监测企业以文件形式向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定期监测申请,整改企业以文件形式向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复查申请,6.县级(含)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原件),7.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原件),8.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证明(原件),根据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证明如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