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壤塘县财政局壤塘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壤塘县生态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壤财〔2021〕92号)文件,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和草原局草拟了《壤塘县生态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件),第三条生态管护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八条生态管护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年度生态扶贫实施方案分配资金,资金分配主要以一般户户数和绩效目标评价结果为因素进行分配,第九条县财政局根据县生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生态扶贫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乡村振兴局将资金下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第十一条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乡村振兴局应敦促乡镇当加快预算执行,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及村两委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乡村振兴局根据我县《2022年度生态扶贫实施方案》编制生态管护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乡村振兴局编制资金分配方案一并报县生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财政局在县生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生态管护补助资金预算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二)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购买劳务人员、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各村两委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乡村振兴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