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通过汕尾市认定产生的,第三条认定是指对符合《汕尾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相应认定标准的申报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人才认定核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主管行业范围内高层次人才申报的审核认定工作,第五条《目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人才相关部门制定,第十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按照《目录》执行,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申报认定办理流程:(一)申请认定,申请人须提交申报材料如下:1.汕尾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后在《汕尾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出具推荐意见,由申请人个人将申报材料通过“善美店小二”人才服务数字化程序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核准,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人才凭证(汕尾“人才码”),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人才相关部门建库进行统一管理,用人单位或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应及时书面报告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十八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必需的相关工作经费在汕尾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附件:1.汕尾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doc2.汕尾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