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二、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三、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出版物进口单位是指:(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四)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九)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对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按照本通知免税进口的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