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下同)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自营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二、对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包括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对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批)准建设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项目,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返还比例如下:(一)属于2014年底前签订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长贸气合同项下的进口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按70%的比例予以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该项目进口价格和参考基准值的倒挂比例的80%予以返还,倒挂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倒挂比例=(进口价格-参考基准值)/进口价格×80%,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并联合印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