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以下统称享惠主体)名单,二、科技部核定的享惠主体名单,抄送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享惠主体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核定的享惠主体名单,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享惠主体所在地直属海关,三、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定属地有关享惠主体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享惠主体所在地直属海关,四、科技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六、科技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海关的享惠主体名单应注明批次,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科技部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抄送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享惠主体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享惠主体所在地直属海关,八、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享惠主体所在地直属海关制定享惠主体名单的核定办法,会同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的核定办法,由科技部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