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震局2025年11月21日云南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第四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由负责管理园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云南省地震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提交现场工作告知单(附件2)、现场工作检查申请表(附件3)及检查准备资料至云南省地震局及项目所在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第十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应在期满前6个月由园区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向云南省地震局申请重新组织技术审查,第十三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技术审查专家须具有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十四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技术审查由云南省地震局组织,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本单位完成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技术审查,云南省地震局应及时将技术审查结果书面反馈组织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将修改完善的正式报告、成果图件、数据库、原始数据等资料提交云南省地震局和项目所在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第二十一条云南省地震局通过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信用监管工作,附件:1.承诺函.doc2.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告知单(模板).doc3.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检查申请表.doc4.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申请表.doc5.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告知承诺书(范本).doc6.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使用承诺书.doc《云南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