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建设单位主导、勘察设计单位保证、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管控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由盟市级及以上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直接实施质量监督,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九条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审查,第十一条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施工和试生产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第十八条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第二十条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第二十二条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验检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第三章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第三十条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活动,第三十一条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交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范围、验收内容和验收结论实施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