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采取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乳制品,产品描述:相关乳制品具体包括鲜乳酪(包括乳清乳酪)及凝乳,三、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方法自2025年12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pdf2.欧盟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列表.pdf商务部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