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局、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区财政局、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第七条国资预算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所监管和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六)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八)配合区财政局对所监管和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实施财会监督,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国资预算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第十七条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和所属企业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根据国资预算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取政策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等,国资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第二十八条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国资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第三十一条国资预算单位要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第三十三条区财政局和国资预算单位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对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