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优质服务的基本原则,市教体局牵头负责统筹协调本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食品安全服务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业务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公安局依法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七条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应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第十五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第十六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市教体局负责制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范本,第十九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义务:(一)安排专人确保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第二十六条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市教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指导,托管学生监护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市教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局、公安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第三十七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