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5〕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理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二)标准厂房分割应当按项目总体规划完成全部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七)项目建设单位确需转让自持标准厂房的,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查机制,还应对标准厂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对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报的分割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分割转让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持《分割方案》、分割审核意见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和受让方持《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审核意见、转让协议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办字〔2023〕73号)《关于优化调整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16号)不再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9月10日文字解读: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负责人解读: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朱化利通过访谈解读《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一图读懂: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