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运输厅2025年6月4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科技创新规划引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科技项目计划或由省厅立项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主要包括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经费管理、验收管理、成果推广等,第三章科技项目申报单位第九条科技项目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科研类企业、科研院所:有较强的研究和实验能力以及实施科研成果转化的能力,主要包括科研项目需求征集、立项审查、厅补项目任务书签订、经费拨付、中期成果评估、项目验收、成果管理、科技奖励申报初审和科技成果推广指导等,主要包括项目需求申报、科技查新、立项申请、研究大纲制定、任务书签订、自筹经费筹集、经费支出、质量管理、结题验收、成果转化等,第二十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省厅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厅科技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研究大纲,第六章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按照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科技项目厅补经费、配套自筹资金和研究期限等按照以下标准分类执行:(1)重大研发项目每年原则上立项数量不超过2项,厅直单位的项目总经费全额由厅补经费承担,第二十八条重大研发项目及重点研发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向省厅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第九章知识产权与成果推广第三十七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要求,第三十九条重大研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省厅共同拥有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原《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晋交科技发〔2023〕216号)、《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晋交科技发〔2021〕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