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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 2025-05-08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规建〔2025〕1号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民营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为规范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共同制定了《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2025年4月29日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营经济发展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会同省民营经济发展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省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二章资金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市、区、开发区)开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上级、中小微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中小企业园、以及其他有助于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第十条专项资金支持县(市、区、开发区)开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宣贯、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民营企业管理提升和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国内外各类经贸交流合作、构建完善民营经济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民营企业投诉维权服务、支持民营经济领域举办的各类培训、全省民营经济运行监测等工作,第三章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第十五条省民营经济发展局每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第十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民营经济发展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根据省民营经济发展局提供的项目分配清单及时向各市级财政部门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下达预算,第四章绩效管理第十九条省财政厅、省民营经济发展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第二十条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在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第五章资金监管第二十二条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运行情况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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