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和核收要求的通知》(中府办〔2016〕53号)第二条“基础设施配套费计收范围划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火炬开发区(含民众街道)、翠亨新区(含南朗街道)、石岐街道、东区街道、西区街道、南区街道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计收,二、五桂山街道及其他镇街按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计收,本通知自2025年8月15日起实施,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