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财政局修订了《西双版纳州州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州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工作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工作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第十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开支,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1次工作餐,出差人员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第六章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州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省内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第七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出差人员伙食费、市内交通费自理的,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等交通运输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州级党政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单位具体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