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泰宁县水南综合文化活动广场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泰宁县水南综合文化活动广场,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杉城镇水南村0.1856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杉城镇水南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征地目的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泰宁县水南综合文化活动广场,四、补偿标准1.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泰政规〔2023〕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节系数计算,杉城镇水南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475万元/公顷,2.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参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24〕15号)执行,房屋拆迁由县土地收储中心组织实施,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参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24〕15号)执行,六、异议反馈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请听证申请,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