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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山东省交易团淄博分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与使用管理办法

淄博市商务局 | 2025-07-14
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山东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及使用管理办法》(134届广交会鲁字〔2023〕13号)规定,(二)对应展区企业单个一般性展位须达到以下最低出口标准:非流通型企业75万美元、流通型企业150万美元(按照近两年海关统计的年平均出口额计算),(四)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第三章一般性展位申请受理和安排第六条符合参展条件的企业,(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连续申请4届以上未安排展位企业,第十二条广交会展位仅限已经审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使用(简称参展企业),流通型企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委托与其存在供货或联营关系的非流通型企业工作人员负责展位,第十六条参展企业每届广交会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也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一)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三)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资料,(四)参展企业未在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第六章展位违规使用的处理第二十一条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连续两届或两年内累计三届发生专利、版权涉嫌侵权行为或累计两届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第七章展位更新机制第二十六条对上一年度出口额未达到最低出口标准的企业予以淘汰(展位数量大于企业申请数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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