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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5-02-18
由乡镇(街道)或社区人力社保站(室)到公共就业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注销)手续,(三)我县户籍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需填写《桐庐县失业人员登记表》,(四)非我县户籍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需填写《桐庐县失业人员登记表》,(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自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六)登记失业人员应主动与公共就业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人力社保站(室)(以下简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登记失业人员应持《就业创业证》到户籍或居住证发放所在乡镇(街道)、社区人力社保站(室)确认其失业状态,三、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一)下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桐庐县失业证》)、证件照及下列相关资料: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除属于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外,需提供家庭关系人员证明)、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桐庐县失业证》),由认定机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和政策享受凭证:1.“就业援助卡”、《桐庐县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有效期满的,城镇其他人员仍符合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上述人员应由本人携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就业创业证》、《桐庐县失业证》、《桐庐县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2寸证件照及其他相关资料(困难家庭、残疾、毕业证明))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或社区人力社保站(室)提出申请,做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创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和注销手续,做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创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和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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