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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庐县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5-02-17
由受托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由担保基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分别承担30%、50%、20%的贷款损失,对审核通过的20万元及以下额度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出具《桐庐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附件2,县人力社保部门定期对公共就业经办机构贴息资格认定情况进行抽查,县人力社保部门同时与10万元以下一类贷款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填写《桐庐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附件3,(四)持《认定表》的企业至指定的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上述人员未经贴息资格认定直接在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获得小额经营类贷款,对经办银行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每年3月5日前向相应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县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经办银行,县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担保机构,第三十条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经办银行一般每年3月5日前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第七章部门职责第三十二条由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桐庐县支行、县金融办、县农办、承担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附件:1.关于成立桐庐县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的通知2.桐庐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3.桐庐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附件1关于成立桐庐县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的通知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桐庐县支行、县金融办、县农办、桐庐农商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县人力社保部门、经办银行、申请企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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