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5月13日澧县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建设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办法》《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辖区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以下事项:(一)联合人社部门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含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中乡村建设工匠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培训,并具体负责以下事项:(一)组织对乡村建设工匠从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不良从业行为提醒制度,(四)引导建房村民选择经培训合格、无不良从业记录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农房建设,第二章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乡村建设工匠年度培训(含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免费提供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湖南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湖南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报名登记表》及培训考试相关资料纳入建筑工匠信息档案进行管理,第八条培训合格证书到期后需延期的应提前3个月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延期复核手续,第十一条乡村建设工匠应当依法承接农村住房施工业务,与建房村民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可参考《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参考文本)》,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建房村民要求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应当劝阻、拒绝,第十六条鼓励建房村民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承包工匠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或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施工作业行为日常监督检查,对乡村建设工匠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八条乡村建设工匠应配合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本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登记信息的;(三)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四)为无设计图纸、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五)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造成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及时进行评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