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三支一扶”生活费补贴及随军家属生活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分配建议,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及时纳入预算,补贴性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补贴申领、监督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照《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黑人社规〔2023〕7号)规定执行,参加补贴性培训后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的人员,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第三十四条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第三十七条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