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按照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资金筹措困难等项目及时清理出库,第九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二)项目建设资金有保障,(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严格落实项目资金报账操作规程,确保项目廉洁、工程优质、资金安全,着力研究解决重点项目土地、拆迁、资金等要素保障问题,对确因国家投资政策调整及土地、资金、市场等因素变化影响,市重点办审核,第二十五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省级预算资金、债券资金、本级财政性资金时,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第二十七条对前期和建设工作推进快、资金控制严格、工程质量优良、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市重点项目,(一)侵占、截留、挪用省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市重点项目财政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