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奖励扶持类型及标准第三条奖励类型分为:品牌创建、引客入沙、文旅活动和品牌赛事活动三类,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0.7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地区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在地区级文旅宣传营销品牌评选中获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2000元奖励,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在自治区级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2000元奖励;在地区级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奖励,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奖励;新通过外语导游资质考试的,第七条文旅活动和品牌赛事奖励县(市)举办(承办)由国家、自治区、地区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授权的,以文体旅融合为主题的国际级、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文旅活动和品牌赛事,第五章奖励扶持实施第十一条品牌创建、文旅活动和品牌赛事活动奖励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予以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