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六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八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确定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名称、地址、服务范围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四)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取得许可的收集、运输单位签订书面收集、运输协议,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每日定时收集、运输,第十三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第十四条在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许可擅自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第十五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