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设本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并与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对接,依托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本级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通道,应当并入一体化大数据平台,通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公布,向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汇聚公共数据并及时更新,第十三条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立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应当通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返还公共数据,应当通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反馈公共数据提供单位限期校核,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申请并获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提出共享申请,第二十三条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应当通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提出共享申请,第三十六条授权运营单位应当依托公共数据运营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