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华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1年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的通知》《华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2年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我县境内示范推广施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户及相关单位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连片种植10亩以上,购买商品有机肥每亩施用量达到250公斤的,每亩给予补贴100元,由补贴对象所在村委会证明及公示5天后,并通过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核实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现对2023年示范推广施用商品有机肥的11户农户及2家相关单位进行集中公示(具体详见附件),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1月8日,在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可向华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联系电话:7362470,附件:1.华安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农村商品有机肥上级补助资金公示表(农户)2.华安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农村商品有机肥上级补助资金公示表(相关单位)华安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2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