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做好近期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70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通过审核,现将我市2023年12月31日前申请的第十三批符合条件的46家市场主体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5个工作日,自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1月8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拨打监督电话0534-2236757,0534-2635828,附件:2023年德州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第十三批)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