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对自治区或参与自治区组织的科技活动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技活动规范等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责任主体是指自治区或参与自治区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自然科学领域各类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管理,第二章科研诚信责任体系第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自治区科研诚信建设统筹协调,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与宣传、记录与评价、承诺与审核、激励与惩戒等制度建设,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并依据国家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开展联合惩戒,第四章科研信用记录与评价第十四条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进行记录,对经认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守信、失信行为信息按程序进行客观记录,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五章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第二十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统筹全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负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二十一条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程序与处理规则应严格按照国家《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制度执行,将记录的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和处理决定书、调查报告汇交自治区科技厅,第二十七条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从事科技活动的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