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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临沂市人民政府 | 2023-12-31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城市停车设施的收费政策、收费标准等相关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用地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修改为:“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作为第三十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大数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建设市城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二十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道路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在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前提下统一设置或者撤除,”二十二、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用地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十二条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第五章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第四十一条道路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在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前提下统一设置或者撤除,第四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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