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一)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三)搭建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四)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公平参与能源项目开发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五)鼓励制造业民间投资项目提升核心竞争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六)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七)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八)鼓励民营企业扩大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二、鼓励民间投资以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九)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十)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十二)鼓励民营企业盘活自身存量资产,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三、强化民间投资项目政策保障(十三)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十五)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鼓励省属企业商业性投资项目积极引入民间资本等各类投资机构参与,(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五、健全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机制(二十五)明确工作任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