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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阴县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蒙阴县人民政府 | 2023-12-31
应接受县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水文机构应根据上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水文站网、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第十一条县水文站网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第三章监测与情报预报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需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第十五条水文机构应加强河流、水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水量、水质、水生态的水文监测和调查分析等工作,为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一)开展县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水文机构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所设立水文测站资料的,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有关规定,第五章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五条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需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一)水工程,第三十一条水文机构应将水文站网布设情况及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条水文机构应建立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制度,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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