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第五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的领导,第六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计工作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第七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统计信息化建设,第八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和旅游统计科学研究,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文化和旅游部承担统计工作的有关业务机构,第十七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十九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应选派有能力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接替,第二十九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第三十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和旅游统计信息化建设,第三十五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计机构和文化和旅游统计人员,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保障情况,第三十九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