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创新券的管理、适用范围和标准第五条银川市科技局为创新券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第三章创新券的申领、支付、兑现和奖励第十一条企业、个人和科技服务机构应在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完成注册,第十三条创新券的支付:(一)领用创新券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与已经完成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在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上签订科技部制式标准合同(合同文本在该管理平台下载),科技服务提供方需在创新券管理平台确认,第十四条创新券的兑现(一)接受创新券的科技服务机构应该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上向运营单位提出创新券兑现申请,(二)运营单位对科技服务机构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三个一致”审核:即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的标准合同编码必须与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自动生成的标准合同编码一致,管理单位应在接到运营单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创新券的兑现额度,将兑现资金直接拨付至科技服务机构注册时绑定的银行账户,运营单位、企业以及科技服务机构必须给予配合,第十六条管理单位鼓励全国科技服务机构在为银川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科技服务收取创新券,管理单位对收取创新券的科技服务机构,第十八条运营单位每季度应向管理单位报告创新券注册、领用、合同签订、合同金额等情况,(二)支付创新券的企业、个人与接受创新券的科技服务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方交易或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关联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