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所有者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以出让、出租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三章入市主体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具备所有者身份的农民集体和依法完成注册登记代表行使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租方式入市的,第十九条入市实施主体编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第六章开发利用监管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要求、开发期限等条件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章转让、转租、抵押第三十六条以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入市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土地的占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第四十条以出租方式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