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在我区完成资本市场减持股份的,通过分阶段给予拟上市企业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完成上市申报材料受理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根据发行上市上一年度扣非净利润规模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至300万元的奖励(不含科创板):低于5000万元(含)的,根据发行上市上一年度扣非净利润规模给予一次性不高于600万元的奖励:低于5000万元(含)的,第三年根据上一年度扣非净利润规模给予200万元至300万元奖励(不含科创板):低于5000万元(含)的,科创板企业第三年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区内挂牌“新三板”奖励的企业再首发上市的按我区上市奖励从高不重复),第五条上市(挂牌)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金额依据下列标准:(一)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对于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采取增发等方式成功进行再融资并且所融资金投入区内项目的,(三)减持奖励: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在我区完成资本市场减持股份的,相关工作完成后向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企业需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报奖励项目、申报奖励金额等)、《苏州高新区上市政策兑现申请表》(附件1至附件4),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在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中列支,《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苏高新办〔2020〕148号)同时废止,附件:1.苏州高新区上市政策兑现申请表(上市挂牌奖励申请)2.苏州高新区上市政策兑现申请表(再融资奖励申请)3.苏州高新区上市政策兑现申请表(减持奖励申请)4.苏州高新区上市政策申报材料清单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