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一)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给予一次性的“鼓励加快投资”奖励:(一)新投资(含增资扩产)5亿元以下的项目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之日起3个月内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建设,或新投资(含增资扩产)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建设,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给予“厂房建设扶持奖励”奖励:(一)项目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建设,本条所称规定建设期限是指:(1)项目投资规模(以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备案文件为准)在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的,在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建设期限,本条所称提前完成工程建设是指:(1)项目投资规模(以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备案文件为准)在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的,在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建设期限,本条所规定的“厂房建设扶持奖励”叠加奖在厂房完成竣工验收且项目投产经核实后按实际建设面积一次性核算发放,第五条企业应在达到奖励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兑付奖励,第六条奖励的申请、核定、发放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属园区(镇/街)申报,第八条企业在申请项目动工阶段的“厂房建设扶持奖励”基础奖时应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厂房建设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2),第九条企业在申请投产阶段的“厂房建设扶持奖励”基础奖及叠加奖时应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项目动工阶段(1)-(6)项材料及批复文件。